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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依法行政和法治工作发展计划

发布日期:2016-07-22 00:00信息来源:浏览次数:

  2016年是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实施的开局之年。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部署,结合我市人社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完善“三清单一目录”制度 

  进一步推行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国省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法规明确可以由县级人社行政部门审批的事项坚决予以下放,承接上级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在全面梳理、清理调整、审核确认、优化流程的基础上,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根据行政管理实践的变化,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清单制度与“两集中两到位”改革结合起来,全面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二、加强权力运行监督,规范人社行政行为 

  1、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根据管理权限和职责确定重大决策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防止以文件签批等形式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建立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2、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实行规范性文件动态化、信息化管理。继续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文件制定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各级政府法制办的报备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联系。 

  3、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严格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推进重大执法及专项执法活动中履职情况、执法文书、执法结果的公开。继续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完善细化案卷流程和具体评查形式。 

  三、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积极整合行政执法主体,逐步解决社会保险行政执法方面职权职责交叉、互相推诿等问题,探索建立权责统一、规范有序的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体制。逐步建立社保基金监管部门、监察部门牵头负责的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和反冒领机制,探索社会保险代位追偿的执法模式。 

  2、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规、行政服务程序规则、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规则,落实行政执法公开、告知、听证等制度,促进执法办案环节符合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探索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执法工作有据可查。 

  3、严格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实行行政处罚基准控制、程序控制和监督控制,减少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组织对行政许可、行政执收、行政处罚等事项是否依法依程序实施裁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完善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 

  重大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一般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应出庭应诉,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促进行政争议有效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建立行政复议登记、办理、回复工作制度。 

  落实法律顾问制度,通过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方式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牵头协调、法律顾问具体承办,涉诉业务机构配合的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机制,让法律专家、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参与到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及规范性文件审查等法律事务中,为人社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支持。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人民法院受理的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市政府受理的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及时处理,规范办理程序,并及时向政府报告案件办理和进展情况。 

  五、提高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培育社会守法氛围 

  1、制定“七五”普法规划。根据市法治办的普法工作部署和安排,在搞好“六五”普法总结的基础上,拟订人社系统干部职工“七五”普法规划,明确普法目标和学习任务。 

  2、建立“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关于在全省国家机关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将普法责任制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在开展各类行政执法过程中,责任单位向执法对象宣讲执行的法律法规,解答有关涉法问题,把执法现场变成普法现场。 

  3、加强干部职工法规教育和培训。落实县处级领导干部会前学法规定,适时开展领导干部党组会、局务会前学法。切实做好普法学习软件升级工作,定期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进行普法学习,确保每一名干部职工按时、按学分进行学法。邀请法律专家或大学教授对干部职工进行法规专题培训。积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新晋执法人员参加省市组织的法规培训。